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某中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某港资企业以现金出资合作成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简称“项目公司”)开发某地块,双方约定该地块上盖的物业竣工后按照一定的比例直接分配,项目公司应当将中资企业分配的物业过户至中资企业名下,所涉及的各种税费,包括但并不限于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由中资企业承担。之后,在项目分司将中资企业按约定分得的物业分配给中资企业时,相关税务部门责令项目公司依法缴纳分配房屋给中资企业的巨额营业税费。项目公司遂起诉要求项目公司因分配房屋缴纳的营业税费最终由中资企业承担。
法院认为项目公司缴纳营业税费的原因在于向中资企业分配房屋,且合同亦约定了分配房屋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费等由中资企业予以承担,故最终支持了项目公司要求中资企业承担相关营业税费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