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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建设工程必须招标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主要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9)体育、旅游等项目;
(10)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11)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12)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也就是说,在我国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就必须招标;二是不管项目情况如何,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就必须招标。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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