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招标范围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还要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当然,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和规模之内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形,如《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范围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另外,《招标范围规定》第十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政府还可以就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各地方的规定,而且,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只能扩大不得缩小,即各地方的要求可能较国家层面的规定更加严格。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关于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有无招标可能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领取《施工许可证》,而各地方的建设行政部门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或者规模的掌握又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为确保不影响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在事前要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个案咨询。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