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 34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已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而且,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分别进行监督执法,分别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例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建设部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招投标监管职责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论是否属于重大建设项目,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均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此外,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