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通过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来完成。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实践中,由于各地方政府关于招投标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某个具体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采取哪一种形式,建议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以免与当地的操作规定产生冲突,进而影响《施工许可证》的领取和项目建设进度。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