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一种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基本情形当然适用于该类合同;除此之外,《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该类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同时,《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不必然导致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结果;而且,不同情况下导致的后果也相应有所差别,即合同各方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实践中,由于承包人往往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合同一方,况且承包人能否获得工程款一定程度上还关系着社会的另一个利益群体(大部分是农民工)能否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因此,该司法解释尽可能地保护了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这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