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4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已经受理,定于2012年7月26日开庭。
原告诉称:2 0 1 2年3月1 2日,经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号楼*门*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成交价为8 4 5 0 0 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但被告此后反悔不同意出卖房屋,并于2 0 1 2年3月提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过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要求礼某退还定金1万元,赔偿违约金1 6 9 0 0 0元。原告为履行买卖合同已经向某公司交纳了各种费用2 9 0 0 0元,该费用是原告的实际损失,该损失未超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故原告选择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将出庭参加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