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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5日10:00 酒仙桥法庭第九法庭开庭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8-24

        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已经正式受理,并定于2012年7月25日10:00开庭。
        原告诉称:2 0 11年8月2 9日,原告到被告公司营业店咨询购买存量房事宜,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郝某带原告看了位于*区中东路*号院*号楼*层*单元*昀房屋,并经过认真计算,告知原告该房屋总价为9 6 5 0 0 0元,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税费为2万元,可以分期付款,并代为办理光大银行的商业贷款和过户。原告因信任被告提供的专业服务,衡量该房屋的户型、交通、价格和税费等后,认为可以承受,故于2 0 0 9年8月3 0日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合同约定支付房主定金5万元,支付被告信息服务费、代书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代收评估费共计3 0 7 0 0元。2 0 11年9月1 4日,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郝某突然打电话说,税费实为9万元,而且只能到渤海银行办理贷款,利率是原来的2倍左右。原告不解,认为国家税收应该是法定的,不应该有所变化,故让郝某给出合理的解释,郝某说本来打算过户时_履。二份低价格的买卖合同来网签、交税、办理过户,但9月1日北京银监局发文9月起银行需看网签成交价格发放二手房贷款,所以就不能降低税费了。原告听后非常诧异和气愤,质问为什么不在签订合同前把这些事情告诉我们,否则我们不会签合同也不会付给被告各项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并于2 0 11年1 0月2 3日向被告送达声明信,要求被告退还所收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的定金,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总是以备种理由推辞、拖延,时至今日,原告的损失仍未得到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的服务人员为了促成交易,从中提取服务费用和劳务费,采取欺骗客户,侵害国家税收权益的手段,违反法律的规定,给原告的财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 0 7 0 0元及自2 0 11年1 0月3 0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3 7 8 0元、公证费1 0 0 0元。
       该案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第九法庭开庭,靳双权律师将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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