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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离世债务未清,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继承人要还这笔钱吗?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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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常因缺乏书面借条变得复杂,尤其在涉及遗产继承时更易引发争议。北京一起案件中,前妻主张已故前夫借款购房,要求现任配偶及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法院结合转账记录、房屋流转等证据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琳

被告:孙梅、周婷(赵琳与周凯之女)

(二)争议焦点

赵琳向周凯转账的 270 万元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该款项是否构成周凯与孙梅的夫妻共同债务?

周婷作为继承人是否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事件经过

赵琳与周凯原系夫妻,育有一女周婷,二人 2009 3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赵琳和周婷所有。2010 2 月,周凯与孙梅结婚。

2020 6 月,赵琳与周凯办理一号房屋离婚析产登记,房屋变更至赵琳单独所有。同年 7-9 月,赵琳出售该房屋后,分多次向周凯转账共计 270 万元。周凯收款后,于 2020 9 月支付 185 万元购房款购买二号房屋,登记在周凯名下,随后周凯与孙梅将户口迁入该房屋。

2024 9 月周凯去世,赵琳起诉要求孙梅返还借款 270 万元,孙梅、周婷在继承周凯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梅辩称该款项系周凯分割一号房屋的折价款,非借款;周婷认可借款事实,称周凯曾承诺用单位拆迁补偿款偿还。

另查,周凯生前暂居单位房屋无拆迁补偿,一号房屋离婚后已归赵琳所有,出售所得 465 万元为赵琳个人财产。

二、案件分析

(一)借贷关系的核心认定

法院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

转账性质的界定:赵琳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 270 万元系其出售一号房屋后的款项,转账时间与周凯购买二号房屋时间高度吻合,周凯收款后迅速支付购房款 185 万元,款项用途明确指向购房,符合借款的实际履行特征。

抗辩理由的审查:孙梅主张款项为房屋折价款,但一号房屋已通过离婚析产登记至赵琳名下,不动产登记档案中双方明确约定房屋归赵琳所有,周凯不再享有份额,故折价款主张无事实依据。

借贷合意的推定:虽无书面借条,但周婷作为利害关系人佐证借款事实,结合周凯借款购房后与孙梅共同居住使用、落户等事实,可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赵琳已完成举证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院对债务性质的分析:

债务形成的时间与用途:借款发生于周凯与孙梅婚姻存续期间,款项直接用于购买二人共同居住的二号房屋,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知情与否的影响:孙梅主张对借款不知情,但二号房屋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购房款项来源与赵琳转账存在直接关联,且孙梅实际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房屋居住、户口落户),故不能以不知情对抗债权人。

金额合理性判断:270 万元虽数额较大,但用于购买住房属家庭重大支出,未超出夫妻共同生活范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周凯与孙梅共同偿还。

(三)继承责任的承担

法院对遗产清偿的判定:

还款条件的成就: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待周凯取得拆迁补偿款或确定无补偿时清偿,现单位已证明无拆迁补偿可能,故还款条件已成就。

继承人的责任范围:周凯去世后,其遗产应由配偶孙梅、女儿周婷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孙梅、周婷需在继承周凯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主体的区分:孙梅作为共同债务人需直接承担 270 万元还款义务,同时与周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者责任范围不同但指向同一债务。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孙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赵琳借款 2700000 元;

孙梅、周婷在继承周凯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

书面凭证的必要性:大额借款应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及还款期限,避免因举证困难引发争议。本案虽无借条,但因款项流向清晰、证人佐证充分才得以认定借贷关系。

款项用途的证据留存:出借人应保留款项用途相关证据,如本案中赵琳出售房屋的合同、转账记录与借款人购房时间的关联性证据,可有效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向已婚人士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仅一方借款,需留存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以确保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规范

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后,应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本案中赵琳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明确了一号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为后续款项性质认定奠定基础。

协议内容的明确化:离婚协议中财产归属约定应具体清晰,包含房屋坐落、产权证号等信息,必要时补充说明并办理公证,避免离婚后产生权属争议。

(三)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

继承人的审慎注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应核查被继承人债务情况,明确继承范围与债务责任的关联性,避免因继承遗产而承担超出预期的债务。

债权人的维权时效: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避免因遗产分割完毕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本案判决体现了对民间借贷事实的实质审查,强调了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及遗产继承的清偿规则,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当事人应重视大额款项往来的规范性和证据留存。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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