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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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家庭的遗产继承常因遗嘱效力、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争议,尤其涉及特殊困难继承人时更需谨慎处理。北京一起案件中,七名子女就父亲遗留的三套房屋及存款分割产生纠纷,法院结合家庭协议、遗嘱效力及特殊继承人权益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林、张芳
被告:张敏、张军(兼被告张宇监护人)、张丽、张强、张宇(精神残疾)
(二)争议焦点
张建国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三套拆迁安置房应如何继承分割?
206 万元存款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方式?
精神残疾继承人张宇的权益如何保障?
(三)事件经过
张建国与李兰系夫妻,育有张敏、张林、张军、张丽、张芳、张强、张宇七名子女。李兰 2002 年去世,张建国 2020 年去世。张宇患有精神分裂症,2022 年经申请,社区指定张军为其监护人。
2012 年 5 月,张建国名下老宅拆迁,通过拆迁置换获得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购房款由拆迁补偿款抵扣。2013 年 10 月,张建国订立遗嘱,约定一号房屋由张林继承,二号房屋由张芳继承,三号房屋由张宇继承,子女需承担张宇的赡养义务,房屋不得出租变卖。2014 年 10 月,张建国与六名子女签订补充说明,全体签字确认遗嘱内容,明确存款用于张宇医疗生活,房屋产权过户需以照顾张宇为前提。2018 年 5 月,张建国另立代书遗嘱,内容与 2013 年遗嘱基本一致,增加 “三号房屋物品及全部存款归张宇继承” 的条款。
张林、张芳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一号、二号房屋,206 万元存款交由张军保管,三号房屋由张宇继承。张敏辩称遗嘱无效应法定继承,要求返还 35 万元房款;张军主张张宇医疗花费巨大应多分遗产;张强质疑遗嘱形式要件,认为处分了他人财产;张丽认可家庭协议但要求处理购房款。经查,一号、二号房屋未办证,三号房屋登记在张林名下,张强已另案起诉主张该房屋所有权。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家庭协议的认定
法院对核心文件的审查:
2013 年遗嘱与补充说明的效力:2014 年补充说明经张建国及六名子女共同签字确认,明确认可 2013 年遗嘱内容,实质上构成家庭成员就赡养、继承达成的书面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018 年代书遗嘱的效力瑕疵:该遗嘱代书人与见证人陈述存在矛盾,部分见证人承认未全程见证遗嘱订立过程,不符合代书遗嘱
“见证人全程在场” 的法定要件,故该遗嘱无效。
财产处分的合法性:一号、二号房屋系张建国通过拆迁置换取得的个人财产,有权订立遗嘱处分;三号房屋因登记在张林名下且张强已另案起诉确权,本案中不予处理,避免与确权纠纷冲突。
(二)遗产范围与分割原则
法院对财产分配的分析:
房屋继承的依据:根据 2014 年补充协议约定,一号、二号房屋分别由张林、张芳继承,该约定系家庭内部对遗产分配的有效约定,且张林、张芳已实际履行对张宇的照顾义务,故支持其继承请求。
存款的归属:补充说明明确约定张建国存款用于张宇医疗生活,2013 年遗嘱亦强调为张宇预留基金,张林保管的 206 万元存款及利息应归张宇所有,由监护人张军代管符合法律规定。
特殊继承人的照顾:张宇系精神残疾且无劳动能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遗嘱及补充协议均以照顾张宇为前提,体现了对特殊继承人权益的优先保障。
(三)其他财产的处理
法院对非遗产性质财产的判定:
丧葬费与抚恤金的分配:丧葬费 5000 元、抚恤金 13.73 万元虽非遗产,但为减少诉累一并处理。扣除张军垫付的丧葬费 1.03 万元后,剩余款项由七名子女平均分配,张军作为保管人应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份额。
购房款的性质认定:张敏主张的 35 万元房款,因补充协议已明确该款项属于履行照顾张宇义务的资金,且张敏实际居住使用分配房屋,故其返还房款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张林继承,二号房屋由张芳继承;
张林保管的张建国存款 206 万元及利息由张宇继承,张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款项交由张宇监护人张军保管;
张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林、张芳、张敏、张丽、张强、张宇各支付
18857.31 元(丧葬费及抚恤金分配);
驳回张林、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张敏、张军、张丽、张强、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规范要点
形式要件的严格遵守: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需当场签字并注明日期,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本案 2018 年代书遗嘱因见证人陈述矛盾被认定无效,警示需重视遗嘱形式合法性。
家庭协议的补充作用:家庭成员就赡养、继承达成的书面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于遗嘱执行。本案 2014 年补充说明因全体签字确认,成为裁判的核心依据。
特殊条款的明确约定:涉及特殊继承人照顾时,应在遗嘱或协议中明确义务与权利的对应关系,如本案中 “不照顾张宇则收回房屋”
的条款,强化对弱势继承人的保护。
(二)特殊继承人的权益保障
监护制度的依法适用:精神残疾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妥善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定期向其他亲属披露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遗产用于被监护人利益。
遗产分配的倾斜原则:分配遗产时应充分考虑特殊继承人的医疗、生活需求,可通过预留专项资金、指定房屋居住权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避免因遗产分割导致特殊继承人陷入困境。
(三)房产继承的风险防范
权属清晰的重要性:拆迁安置房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明确所有权归属,避免因权属争议影响继承。本案三号房屋因登记在张林名下引发确权诉讼,导致本案无法处理。
家庭内部的书面约定:涉及房屋分配、款项支付等重要事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减少继承纠纷。
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家庭协议效力的尊重和对特殊继承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强调了遗嘱形式合法性的重要性,为多子女家庭的遗产规划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当事人应通过规范的书面文件明确遗产分配意愿,兼顾公平与亲情。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