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张悦、庄云燕原是朋友关系。2000年11月30日,实际出资人是庄云燕,但是以张悦的名义,与大德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悦”以总价款915654元的价格购买涉诉房屋,合同由庄云燕在代理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庄云燕依照合同相关约定,缴纳了首付款185654元以及相关费用。
2000年12月22日,庄云燕以张悦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悦向银行借款730000元;贷款期限自2000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每月还款5054.62元,还款总期数为240期。
2000年12月28日,张悦为涉诉房屋办理了房屋保险,保险金额为915654元,保险费为8369.83元。该保险费由庄云燕支付。
庄云燕于2001年11月10日代张悦办理了入住涉诉房屋的入住手续,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
2010年6月8日,张悦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
涉诉的房屋贷款已全部还清,其中庄云燕偿还1至94期,共计471861.23元,张悦偿还余下贷款共计578064.81元。
2011年,张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确认庄云燕在受托购房过程中,2000年11月30日垫付的185654元购房款及向银行归还的部分房贷为庄云燕的债权;确认庄云燕对涉诉房屋装修为单方行为;判令庄云燕立即腾退涉诉房屋。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确认涉诉房屋归张悦所有,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庄云燕提起上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庄云燕不服,以借名买房的理由请求法院判令:1、张悦给付庄云燕购房首付款185654元;2、张悦给付庄云燕已偿还银行贷款571172.06元;3、张悦给付庄云燕已交纳各项费用29650.83元(含代办预售登记律师费700元,法律服务费2190元,保险费8369.83元,公共维修基金18071元,装修管理费320元);4、张悦赔偿庄云燕房屋增值(考虑装修因素)5919246元。
二、法院判决
诉讼中,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公司对涉诉房屋进行评估。2013年8月28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6834900元。庄云燕为此支出评估费19587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张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庄云燕购房首付款173573元,银行贷款471861.23元,代办预售登记律师费700元,保险费8369.83元,公共维修基金18071元,装修管理费320元,共计675085.06元;
2、张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庄云燕房屋增值款3349058.08元;
3、驳回张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及确认的内容,庄云燕以张悦名义购买涉诉房屋的行为为借名买房,且该借名买房行为无效,张悦为涉诉房屋所有权人,故法院判决张悦将庄云燕为购买涉诉房屋支出的购房首付款、银行贷款、代办预售登记律师费、法律服务费、保险费、公共维修基金、装修管理费等费用予以返还正确。其中庄云燕实际支出的购房首付款为173573元,偿还的贷款数额为471861.23元。
对于本案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考虑到庄云燕出于对张悦的信赖,与其确立借名买房关系,并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前期一直偿还贷款,装修并入住了涉案房屋,而张悦与庄云燕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起诉庄云燕腾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认定张悦的过错较大,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张悦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庄云燕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双方已支出的购房成本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