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案例 房产继承案例 婚姻家庭案例 居间代理案例 商品房案例 拆迁补偿案例 卖方违约 买方违约 中介违约 阴阳合同 租赁合同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 经济适用房案例 腾房纠纷 房产确权案例 相邻权纠纷

亲属之间的借名买房案件

来源:未知 时间:2016-11-15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庄云燕与顾本勤系亲属关系。2000112日,顾本勤与城开公司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中约定由顾本勤购买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的涉诉房屋,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3950元,总价款合计402900元。200033日,顾本勤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由顾本勤向银行贷款32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涉诉房屋,贷款期限20年。
  上述预售合同签订当日,庄云燕代顾本勤向城开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元、首付款52755元。20001226日,庄云燕代顾本勤与城开公司签署了《入住结算单》及《入住通知单》,双方于当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此后,涉诉房屋由庄云燕居住使用至今。2007817日,庄云燕向城开公司支付了房屋尾款20816.5元。20071219日,涉诉房屋产权证下发,所有权人登记为顾本勤,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银行于200039日将贷款发放给城开公司。庄云燕自20004月起向涉诉房屋还贷账户中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311月,庄云燕共偿还了贷款本金181485.76元、利息163143.71元。
  顾本勤表示自201312月起的房屋贷款均为其本人偿还。庄云燕自20141月起未再偿还过涉诉房屋贷款,但表示系因顾本勤恶意变更此前的还贷账户所致。
庄云燕称其在201312月仍向顾本勤名下的原还贷账户中转入了当月还贷所需的款项,但庄云燕未能就此举证。
  庄云燕曾在2013年以涉诉房屋系其借用顾本勤名义购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并由顾本勤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3121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庄云燕与顾本勤间存在借名购买涉诉房屋的合同关系,但该借名买房合同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故依法驳回了庄云燕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庄云燕认为顾本勤不顾亲情为获得房屋增值利益恶意否认双方约定,导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其行为侵害了庄云燕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顾本勤:1.返还购房款83773.5元(含印花税202元)、房屋贷款379500元、公共维修基金12178.82元、契税6054元、保险费6251元、律师费1480元(房屋代理费1280元、代收抵押登记费200元)、测绘代办费570元(权证费10元、代理费500元、测绘费60元);2.赔偿房屋升值损失2634626.5元。
  二、法院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庄云燕申请,法院依法评估公司对涉诉房屋的市场现价值进行评估。2014717日,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结果为:涉诉房屋于评估时点2014711日的房产总价共计3097900元。为此,庄云燕支付了鉴定费25100元。
  法院判决:1、顾本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庄云燕购房款83773.5元、印花税202元、房屋代理费1280元、代收抵押登记费200元、房屋保险费6251元、契税6044元、权证费10元、代理费500元、测绘费60元、贷款本息244629.47元。2、顾本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庄云燕房屋增值损失1771829.35元。3、驳回庄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庄云燕与顾本勤间确实存在借名购买涉诉房屋的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属于无效。因此,本案系处理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损失承担的问题。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庄云燕为购买涉诉房屋累计支出了购房款83571.5元以及贷款本息共344629.47元。上述款项均为购买涉诉房屋所必须支付的费用,顾本勤应当返还。关于庄云燕所称的支付了涉诉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并偿还了201312月贷款本息一事,庄云燕未能提供证据,不应支持。
  关于庄云燕所主张的房屋增值损失。就具体的增值金额,法院以房屋现价值为基数,扣除庄云燕的已付房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再扣除该房屋的剩余贷款本金后,确定为2531184.79元。因庄云燕和顾本勤对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故对于上述增值部分的分配,法院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并从利益平衡及公平角度考虑,依法酌情确定。关于鉴定费,法院依法酌情确定为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正确。

分享到:
上一篇:父女之间借名买房与无权处分 下一篇: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借名买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