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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之间借名买房与无权处分

来源:未知 时间:2016-11-15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张向辉、张悦是父女关系。程远辉与张悦于199626日登记结婚,二者均为再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06614日,张悦与远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张悦以总价款570615元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为119.89平方米的涉诉房屋。张悦向远洋公司支付首付款180615元,采用公积金方式贷款390000元。张悦与程远辉共同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张悦名下。20117月张悦偿还全部银行贷款。
2011128日,张悦与自己的父亲张向辉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售予张向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程远辉对上述行为并不知情。现涉诉房屋登记于张向辉名下。
  20141015日,程远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张悦自201110月起分居生活,故要求判决与张悦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中,张悦与张向辉主张双方之间是借名买房,为将产权办理至张向辉名下,所以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张向辉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其与张悦于2010620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照片、银行转账凭条等。
  法院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涉诉房屋原虽登记在张悦名下,但系张悦与程远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虽张悦与张向辉主张借名买卖,并提交双方于2010620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但该行为属于所有权行为,应通过所有权确认方式解决,亦不能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变更所有权。
  在程远辉与张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向辉、张悦未征得程远辉同意,通过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将登记在张悦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张向辉名下,确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了程远辉的合法权益,该买卖行为应属无效。故程远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悦与张向辉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张悦不服上述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程远辉一审诉讼请求。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张悦与张向辉通过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争议房屋过户至张向辉名下,张向辉为实际所有权人,张悦将房屋过户给张向辉,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不属于恶意串通。双方之间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张悦代为办理购房手续,代为张向辉支付购房款,事后张悦向张向辉偿还了购房款,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从时间看,借名买房协议签订时间为2010620日,那时张悦与程远辉还没有离婚的意思,张悦没有损害程远辉的权益的动机和必要。二、张悦与张向辉是借名买房关系,并不是所有权行为难以通过所有权确认的方式解决。借名买卖行为属于合同行为,是一方经另一方同意,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的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张悦依据合同将代张向辉购买的房屋返还给张向辉,是履行借名买房合同的履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悦、程远辉与张向辉之间就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关系。
  张悦主张诉争房屋系张向辉借用其名义购买属于借名买房关系。张悦、张向辉虽提交了《借名买房协议书》、《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往来证明并实际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因张悦、张向辉主张的借名买房时间发生在20106月即在张悦与程远辉婚后,从常理分析,张悦与程远辉系夫妻关系,借名买房涉及购房、缴纳契税、银行贷款等诸多事宜,如存在借名买房,相关事实应告知程远辉,而诉讼中程远辉均表示并不知情,张悦、张向辉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不能证明程远辉知悉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张悦、张向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考虑张向辉与张悦系父女关系,且张悦与程远辉因夫妻感情不和存在离婚可能,张向辉与张悦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了程远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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