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12-09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武A诉称:2016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袁B在被告A市M公司介绍下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原告以956000元购买被告袁B所有的A市一号房屋。签约后原告向被告袁B支付定金120000元。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6年8月30日前至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但届时被告袁B却提出涨价请求,否则不再出售房屋。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袁B辩称:本案涉讼房屋的《房产交易合同》是被告陈C与原告签订,定金120000元亦由陈C收取。其作为产权人并无意出售涉讼房屋,亦未委托陈C与原告签订上述合同,其对陈C以其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事毫不知情。鉴于上述原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袁B与被告陈C是母子关系;二、涉讼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袁B。2016年5月1日,被告袁B与被告M公司签订涉讼房屋的速销协议,约定由被告M公司独家代理销售涉讼房屋,为此,被告M公司向被告袁B支付了速销押金。该速销协议由被告陈C代被告袁B签名;三、2016年7月18日,经被告A市M公司介绍,被告陈C以被告袁B的名义与原告签定了由原告购买涉讼房屋的《房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为956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袁B不在现场,其签名由被告陈C代书。合同签订后,被告陈C收取了原告购房定金120000元。
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6年8月30日前至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签订时,被告陈C向原告及被告M公司出示了被告袁B的身份证及涉讼房屋的产权证,但未提交袁B委托陈C办理涉讼房屋出售事宜的委托书;四、2016年8月中旬,被告陈C通知被告M公司,要求将涉讼房屋成交价格增加至120万元,在被告M公司组织买卖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袁B明确表示将成交价格涨至120万元,否则拒绝出售涉讼房屋。因原告不接受被告袁B的涨价幅度,双方协商未果,合同亦未再继续履行。
2016年11月6日,被告陈C将收取的定金12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退给了原告;五、涉讼房屋的《房产交易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或不再购买本合同标的房屋,则构成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10%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后,如甲乙双方或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或合同解除过错方追缴其居间服务费损失”。
三.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武A与被告袁B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