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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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国土所在农村的宅基地管理中遇到以下情况:一是农民保持自己房子基础原位不动,将基础之上的墙体部分或全部拆除重建;二是农民将自己的房子从基础开始重建,但是重建的范围没有超过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范围。以上两种情况,不管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农民认为都是土地使用证给予他们的权利,不用经过任何审批。而国土局认为农民这样的行为是未批先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与第77条之规定给予处理。
【本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款和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能否供地、供多少地,由政府审批;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26条第2款、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村民住宅应建在什么位置、如何建设和施工,则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不论村民有无土地使用证,只要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旧宅院内或是在原房屋地基基础上进行的翻新、重建的行为,都属于“未批先建”。这类违法行为,应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是对无住宅的村民在申请住宅建设用地(该土地使用权还未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时的原则规定,第77条则是对违反第62条规定的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应如何处理的规定,这类依法定性为“未批先占”的行为应由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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