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2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使用各地颁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定合同条款。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拟定方法定义务、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自拟合同一般应该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手房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住房户口迁移;维修基金的处理;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共他事项。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有:
确认房主:核实真实身份。
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核实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尤其是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以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最大限度地规避交易风险。房产交易属于大宗
属》丽第六堂课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课誊≮凿交易,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过程安全稳妥,最有效的方法是委托资信好、品牌响、专业强的经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其在中间验证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双方行为进行制约。
前期费用:是否结算清楚。
房屋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如欠费或相应协议,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如果是公房交易,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也都应在合同中写明。
维修基金。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生活费用。
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潘费用的结清手续一定要认真办理,物业交验马虎不得。这类纠纷在房屋交易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原业主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这部分费用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
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物业清单应作为合同的附件,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实践中,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一般都有明确的条款注明,但对于偿付时间却没有具体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几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补充协议:空白处不留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添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以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