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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生效条件的法律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5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且该一致的意思包含了在形式上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里所说的拘束力,仅仅指的是形式上的拘束力,即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解除或变更合同。
       但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的意思最终能否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要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是否获得法律的确认,这是关于合同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合同的效力问题。
       因此,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不同,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合同的生效则是指法律对当事人成立的合同的一种价值判断,即法律在实质上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构成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使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应当包含具体的、主要的合同内容,并表明在对方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而承诺生效的时间以对方发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
      但如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则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二手房交易当中,一般都是采用签订买卖双方或买卖及中介三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采用合同书的形式签订合同的情形,因此,在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当中,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双方在买卖合同书中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比如说,合同成立腻律效力,即不生效。另外,我国还规是爬即暂不生效,而是到了一定时间或符合定条件后,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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