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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中介费照付 究竟合理不合理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17

  
 
 
 
  福州一消费者通过中介购房,过户时房产被法院冻结;律师认为买卖双方已签署合同,应付中介费,但买方可尽早起诉卖方索赔。   
  
  本报讯 今年1月份,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台江区利嘉花园一套二手房,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8万元。
 
  为此,张先生在中介处放了8万元履约金,并开始着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由于卖方的房产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为了帮助其解押并尽快交易,中介下属的担保公司为卖方付了3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解押,到过户最后一个关口,房产却被法院冻结了。
  
  尽管交易最终无法完成,中介仍然表示按正常合同约定要向张先生收取中介费。对此,福州张先生既困惑又郁闷:“房子未过户我的名下,为何还要付中介费?”据介绍,中介公司在得知卖方房子被查封后,就向卖方发了《履约通知函》,要求卖方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公司办理房产解冻的相关手续。张先生说,此时卖方已经不知去向,无法履约。
  
 
 
 
  除了第一次交付的8万元履约金外,张先生还分别交了12万多元的首付款,以及佣金、房产余款等其他费用9万多元,张先生说,他连银行贷款都申请办理了,既然无法履约,中介自然要将所交金额退还。对此,中介公司表示,按照有关规定,8万元履约金应在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才能正式归还,而其他钱款已经通知张先生提取。希望张先生尽快向卖方发《解约合同函》,正式起诉解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已签约应付居间费
    
  
  
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自甲、乙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结束”,因此,买方应该支付中介费,但是各种代办费用等因没有实际完成,可以不予支付。
 
  
 
律师认为,张先生应尽快提起诉讼,如果对方名下还有财产,则可通过强制拍卖财产得到赔偿。
 
 
  福州一消费者通过中介购房,过户时房产被法院冻结;律师认为买卖双方已签署合同,应付中介费,但买方可尽早起诉卖方索赔。   
  
  
 今年1月份,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台江区利嘉花园一套二手房,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8万元。
 
  为此,张先生在中介处放了8万元履约金,并开始着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由于卖方的房产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为了帮助其解押并尽快交易,中介下属的担保公司为卖方付了3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解押,到过户最后一个关口,房产却被法院冻结了。
  
  尽管交易最终无法完成,中介仍然表示按正常合同约定要向张先生收取中介费。对此,福州张先生既困惑又郁闷:“房子未过户我的名下,为何还要付中介费?”据介绍,中介公司在得知卖方房子被查封后,就向卖方发了《履约通知函》,要求卖方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公司办理房产解冻的相关手续。张先生说,此时卖方已经不知去向,无法履约。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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