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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户口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18

  
 李女士是武汉人,去年因为丈夫来到南京工作,她也就跟着来宁,并打算买一套房子在南京安家落户。小孩现在才3岁,将来孩子的上学是李女士买房考虑因素的重中之重。经过一番精挑细选,她找到了一套价格可以承受而且学区不错的二手房。
  在与房主的交流中,李女士仔细询问了户口的情况。“放心,这个房子里只有我和我家小孩的户口,卖房当天我肯定迁出去!”房主打包票说。今年1月,她与房主谈好62万元的价格,为了稳妥起见,李女士特地要求在买卖契约中附上说明:因李女士需要户口为孩子日后上学用,原房主在房屋过户后一周内迁出户口。
  可是最让李女士牵挂的户口却还是出了问题。在钱款结清、房子过户之后,原房主却总是拖着不迁出户口,李女士每次打电话给他,总是被各种理由回避,后来干脆电话也不接了。
  “我买这个房子就是因为小孩上学,现在不给我进户口,我还要这房子干吗啊?”李女士原本想上法院要求强制过户,可是听说这个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倍感失望的她只好在今年年中将屡次联系不上的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契约,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买卖契约中可以看出,李女士买房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小孩上学落户,但是现在无法达到这个目的,原房主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合同应予解除。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法院酌情考虑违约金为6000元。
  “买房耽误了这么久,才拿到6000元违约金,还不够房价涨的,真是亏大了。”李女士懊恼地说。
  ■律师说法
  买房时要特别约定
 
目前户籍管理由公安部门按照现行户籍政策进行,比如,该房屋是卖方的唯一房屋,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卖方迁入户口,多数是无法将卖方户口强行迁出的。相应的,买方户口也就无法迁入。这个问题目前无法解决,只能采取事前预防的方式。
  “所谓事先预防,也就是在签订买卖契约时进行特别的约定,上文李女士的做法就不错,如果加上两万元左右的违约金约定,就更能保护自身的权益了。”
  
律师说,如果李女士没有那个附加约定,可能连买卖契约都无法解除。因为法院在审理此类违约性质案件时,只有一方的违约行为是“根本性”违约,才会判决解除合同。所谓“根本性”,就是指最终目的,李女士买房的主要原因就是户口,因此法院才会判决解除合同。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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