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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制度概述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地籍管理的关键阶段。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但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现阶段办理土地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有:《物权法》第二章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不动产的登记作了原则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土地管理法》的条文作了补充规定。

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我国目前的土地登记分为七种类型: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律师提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而查封登记,《物权法》没有规定,是《土地登记办法》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创建的一种新登记类型。另外,依照《物权法》规定,我国还新增了地役权为用益物权,《土地登记办法》将地役权登记包含在初始登记之中,但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并非必须登记才能产生效力,进行地役权登记,只是为了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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