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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定义和设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地役权是指为有效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这里存在着两个归属不同的不动产,为他人不动产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地”并不仅仅指土地,也包括其他不动产,主要指房屋等地上建筑物。
比如,甲小区原有东门可以出入,为方便小区业主出行,想开西门,此时需要借用乙小区的道路通行。于是,甲小区与乙小区约定,甲小区向乙小区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小区允许甲小区的业主通行。这时甲小区即取得了乙小区的地役权。
1.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因签订地役权合同而设立,该合同为要式、双务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承包经营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及其他不动产权利人。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主要指供役地与的方位、四至。
(3)利用目的和方法。需役地对供役地的利用方式通常包括通行权、管线通过权、排水权、取水权、通风权、采光权、眺望权等等,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4)利用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6)解决争议的办法。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地役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即地役权合同一旦有效订立,地役权即告设立,若当事人不进行地役权登记,该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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