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登记的类型和办理程序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地役权登记分为地役权设立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
1.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此外,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其他用益物权的,所有人设立地役权,应当提交用益物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2.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地役权变更登记是指因供役地权利人与地役权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地役权内容而申请的变更登记。 
3.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这是由地役权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因为地役权与需役地的关系极为密切,若地役权与需役地分离,地役权就丧失了它设立的目的,因此,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而只能在下列情况下发生转移。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移;
(2)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4.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地役权消灭,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以下原因导致地役权消灭:
(1)地役权期限届满。通过合同设定的地役权一般都是约定期限的,当期限届满时,地役权消灭。
(2)约定消灭事由发生。地役权合同约定地役权消灭事由时,消灭事由出现,地役权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地役权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
(4)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这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地役权自权利人抛弃之时起消灭。
(5)权利混同。供役地和需役地归属为一人所有或支配时,地役权因发生权利混同而消灭。
(6)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的灭失。地役权的存在是以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的,在供役地和需役地发生灭失时,地役权也就不再存在。#p#分页标题#e#
前述申请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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