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的使用权有的法律特征及不同土地的使用年限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15

     土地的使用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要有合法依据。

       在中国,由于土地的公有制,土地的使用主体与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往往是分离的,因此,非所有权主体往往是分离的,因此,非所有权主体一定要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I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的使用者可以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从而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针对不同土地的使用来审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如农村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是有农村户口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城乡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是按照法
律规定经过批准的建设单位。

      第二,土地的使用权利要受到一定限制。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权利内容上看,土地的使用权同土地的所有权相比,它只是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土地使川若可以占有土地、利用土地甚至可以获得
一定的收益,但土地的使用者不能处分土地;从使用范围上看,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使用土地,应严格履行批手续,土地的使用者只能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使用土地,而且,土地地的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地下公共设施;从使用期限上看,中国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经营  ,承包期限为30年。

       第三,土地使用权人是特定的主体。

       依据国有土地的分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者,如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主体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事业单价等经过批准的使用者。

       第四,土地使用权具有衍生性。

       衍生性又称为从属性,所谓土地使用权的衍生性,是指使用权能来自他人所有权的分割,即所有权人将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暂时或长久地让渡与他人但并不因此丧失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发生需要所有权人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产生的基础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特定人授予土地使用权的单方行为或者契约行为,例如,土地的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从属性还表现在使用权人在行使使用权时还负有一定的义务,例如,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义务。

      第五,土地使用权具有稳定性。

      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土地,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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