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服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案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枣庙村二组与枣庙村七纽所争议的土地在枣庙村第二村民组村民酒天才家宅基地以东,属非耕地。该争议地在土改时填在酒天才之父酒照法名下,高级社时转入集体所有。1979年、1980年枣庙生产大队中的原第四生产队、第二生产队分别分立成四、七和二、八生产队,对原四、二两个生产队所有土地进行了分割调整,争议地归第七生产队。1994年酒天才经批准在其房屋东侧建临时车库一间,1996年,第七村民组村民朱来元经批准在争议地建房,酒天才所建临时车库影响朱来元建房,枣庙村二组与枣庙村七组遂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枣庙村七组请求济源市人民政府解决该土地所有权纠纷。济泺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3日作出济政处字(1998)第02号《关于克井镇枣鹿村第二居民组与第七居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将该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确定归枣庙村七组。  
枣庙村二组对济源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初级社枣庙村大划方到六十年代发生的树木纠纷,以及1979年在乡村两级主持下的四、七队分队情况,该争执地使用权应归第三人枣庙村七组。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1998)第02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枣庙村二组村民酒天才家虽在该地段垒猪圈、打红薯窑等,属于个人行为,不能依此就可以确认为该地块使用权归原告,因此,原告所速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济源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0日,作出判:维持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处字(1998)第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原告枣庙村二组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济源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是错误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及济源.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查清有关事实,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济源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济源市人民政府辩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自治权,不具备民事、行政权力,目前土地承包均以村委会为发包方,故村民小组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济源市人民政府只确认土地使用权完全正确;济源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河南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济源市人民政府有权对克井镇枣庙村二组与枣庙村七组两个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作出处理。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国务院1995年3月28日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村民小组依法可以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故上诉人关予村民小组可以集体拥有土所有权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人上诉称酒照法在转高级社时转在当时第五生产队,七十年代在争议地上伐树并非三棵等上诉主张,因与有关证人证言相矛盾,且缺乏其他证据,故对此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处字(1998)第02号《关于克井镇枣庙村第二居民组与第七居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只确定争议土地使用权而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辩决予以维持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根据《行政诉讼法》一第六十一条(二)项、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于1999年3月4日作出判决: #p#分页标题#e#
1.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1998)济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2.撤销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处字(1998)第02号《关于克井镇枣庙村第二居民组与第七居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3.济源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对该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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