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另一大突破,就是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这一新理念,2007年新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基于此,目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是一个平面的概念,而是一个空间的、立体的概念。且目前在实践中,各地的国土部门亦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的土地是以约定的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通常,对于地表以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约定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场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