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进行抵押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被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在位置、面积、使用权归属及其他相关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若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若土地使用权之上有房产,则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在实践中一般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需提请房地产投资者关注的是,目前国土部门对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严禁进行抵押登记,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可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价格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来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主 下一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