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4
林某向张某购买房产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很快,张某以妻子不同意出卖为由要求取消房屋买卖合同。于是林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因房屋未及时交付产生的滞纳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林某的诉求超过实际损失,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买卖协议签后,买方付了10万元定金
2010年5月,林某与张某商定了120万元的房屋交易价格。林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和张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 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底前,林某支付50万元房款,付款当天张某及妻子须陪同林某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还约定如果张某未能在当天陪同办理过户视作违约,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每天按房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其余6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妥后在8月底付清。
卖主说不卖了,买主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林某本想和张某商量约定的50万元的付款事宜。没想到张某却回答,这房子不卖了,因为当初卖房时未和妻子商量,妻子现在不同意,所以他无法陪同林某去办理过户手续。
林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从去年7月开始计算房价款的滞纳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卖主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和张某虽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及滞纳金3种违约责任,但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张某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判决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点评: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只能选择一种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