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购房贷款 特殊买卖 违约责任 房屋共有 房屋登记 网上签约 资金监管 付款方式 交付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定金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违约金约定过低可以要求法律适当提高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24

  
汽车公司的车队长老韩,怎么也没想到这“一房两卖”的事让自己给碰上了。2004年底,老韩买了王先生夫妇的一套房屋,由于该房的产权证还没办好,双方交房付款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谁曾想2007年底王先生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老韩得知后将王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
 
 
 
    2004年11月29日,老韩与王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夫妇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的房屋转让给老韩,价款为28万元,首付款2万元,余款26万元10日内付清,如王先生夫妇违反本合同,应向老韩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购房全款。双方同时补充约定,王先生夫妇在取得产权证后10日内应与老韩一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此合同签订当日,老韩支付了首付款2万元,12月4日支付了余款26万元。王先生夫妇亦于2004年11月29日交付了房屋。此后,老韩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其中。
 
 
 
    2006年9月3日,王先生私下又与崔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其以40万元的价格将涉讼房屋出卖给崔先生。2007年10月,开发商通知包括涉讼房屋在内的业主领取产权证,王先生取得产权证后,于2007年11月14日与崔先生前往建委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按要求采用范本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7年11月21日,崔先生领取了涉讼房屋的产权证。
 
 
 
    崔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便给老韩打了电话,要求老韩腾房。老韩这时才得知自己住了3年的房子已经易主。老韩认为,卖主王先生夫妇这种“一房两卖”的行为是恶意违约,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将二人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在案件的审理期间,老韩还申请对房屋现值以及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涉讼房屋在估价时点的价格为741200元、装修价值为8400元。为此,老韩除了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夫妇返还其购房全款28万元、给付违约金10万元外,还要求后者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469600元及评估费4700元。
 
 
 
    开庭审理时,王先生夫妇辩称: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我们才将涉讼房屋出卖给崔先生。我们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返还老韩购房款28万元、给付违约金10万元,但不同意老韩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韩与王先生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王先生私下将涉讼房屋出卖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老韩主张差价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故应予适当增加,增加的数额由法院酌定。据此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王先生夫妇返还老韩购房款28万元、给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损失8万元、给付鉴定费4700元。
 
 
 
    判决后,老韩认为所判赔偿数额与自己的诉讼请求相差太多,因此已经提出上诉。
 
  以下是网站介绍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创建,专门为北京及全国各地客户提供土地权属、房屋买卖、继承、离婚、建设工程等方面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教学服务。靳律师所带领的“安居律师”团队由多名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组成,对房地产法律理论有系统研究(包括二手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购公房、央产房、物权保护、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析产、确权、无权代理等专业领域),对房地产诉讼有丰富的经验。有能力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
欢迎来电咨询,靳律师接待电话:134 260 37149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 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支持 下一篇:房产交易办证工作流程,房产交易办证需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