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原告新华日报社因与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建设与原告相距20米的华荣大厦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广房墙体多处开裂,厂内3台进口印刷机和4台国产印刷机的基础移位,印刷机受到严重损伤,造成经济损失1399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损失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权;原告的请求应交由行政部门处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投资建设的华荣大厦与原告新华日报社相邻。.1991年4月,被告投资建设的华荣大厦的基础工程根据被告及有关单位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开始施工,一个月后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即停止施工。同年6月15日,被告及有关单位又论证通过了施工修改方案后,基础工程继续施工。10月中旬,新华日报社发现其印刷厂厂房墙壁、地面开裂、3台德国进口的胶印机出现异常,报纸印刷质量明显下降,印刷机严重受损,厂房墙体损害并危及人员安全。对此,南京市人民政府派员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商讨,采取补救措施后,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西沉降才得到有效控制,但厂滂、印刷机受损方面的处理并未涉及。经新华日报社委托的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申心及江苏省地震局等单位鉴定认为,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1992年7月10日,新华日报社南京京市人民政府报告要求华厦公司赔偿损失,但未得到解决,遂直接向华厦公司索赔,经交涉未果。1994年6月30日,新华日报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厦公司赔偿财物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华厦公司建设的华荣大厦与原告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厂房相邻。华厦公司在建设华荣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里建筑物的安全,于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书,并于初期发现问题后又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面发生沉降,损坏了印刷厂房屋基础,致该厂房及屋内印刷机械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华厦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建设房屋,给新华日报社造成了巨大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所建华荣大厦系华厦公司的所有权,新华日报社的印刷厂房和印刷机的损害,系华厦公司基础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造成;至于华厦公司与施工单位还有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因此,其主涨“应由施工单位赔偿”的理由不予采纳。新华日报社的权益被侵害后,于1992年7兄30日即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一直要求华厦公司予以赔偿,未获解决,直到l994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华厦公司关于新华日报社“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新华日报社其余损失因自动放弃,故不予认定。据此,该院于1994年11月28日判决如下: 华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新华日报社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883580.28元。#p#分页标题#e#
华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被上诉人胶印车间的设计使用不合理,胶印机基础下未做砂石垫层、胶印机运转后无沉降观测记录,因此不能证明不均匀沉降只是华荣大厦施工抽水所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程度、合理计算被上诉人损失的前提下,改判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新华日报社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完全符合实际,该社厂房和机器受损原因完全是华荣大厦施工长期、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华厦公司在被上诉人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华荣大厦,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的安全,但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初期发现问题后虽采取了补救措施,亦未能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生沉降,厂房及胶印机严重受损,故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关于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本院审理期间,即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了江苏省技术监督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就华荣大厦施工中抽取地下水对新华日报社印刷车间厂房及进口胶印机基础有哪些影响等问题进行了鉴定。质检站鉴定认为:华荣大覆施工太量抽排地下水市造成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下沉开裂和胶印机不能正常运行、遭受损伤的直接原因。鉴定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新华日报社厂房基础和设备基础的设计和使用均存在问题的主张作出了“该厂房基础和设备基础的结构型式对沉降反应敏感,对环境变化适应性差,但事故发生前三年来的使用尚没有发现问题,在华荣大厦基坑施工期间如不抽水不致突然发生这个事故”的结论。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l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敢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以上纠纷也归纳为领地损害防免相邻关系。
【律师提示】该类领地损害防免相邻关系,因城市居住密集,高楼众多,土地使用权价格昂贵,土地利用高度民主立体化,故经常发生类似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是采光和日照诉争问题,更为突出。依据以上规定,判定是否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以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直接依据。该建筑规范主要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技术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是规划许可与相邻关系的问题,虽然相邻不动产上的建筑物建造影响了日照、采光等权利,但如果该建造行为系依法规划行政许可通过,则在主张权利时必然会涉及到行政行为。在没有确认规划许可的合法有效性前直接提起相邻关系民事诉争,要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比较大,故笔者以为,此类案件,应先确认规划许可的违法性或要求撤销该规划许可行为。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等于侵权行为许可,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并不排除该行政许可行为会对某些权利造成—定的侵害#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