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2001年,被告上海嘉平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原告俞嫱华所有和居住的房屋的南墙上安装了一广告牌,将原告俞嫱华的厨房间窗户完全遮挡住。2002年7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就此广告核发了广告发布许可证。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该广告牌,被告以经工商部门批准系合法设立为理由拒绝拆除。一审法院认为,因为该广告牌系合法设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原告对该广告牌设置的合法性有异议,可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主张其权利。上海第二中院认为,《民法通则》调整的相邻关系是基于妨碍与否之事实,至于广告牌设置涉及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发布登记问题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关系。同时结合其他事实,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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