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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合同中的赠送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2

案情筒介:
        2000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认购书约定,刘某认购某大厦一复式楼室,双方同意在未签订正式预售合同之前,此认购书为有效合约,房地产公司送刘某天台花园面积约93.9平方米。同年4月,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但双方未约定认购书中所列的优惠条件。房地产公司在2000年4月的促销广告中介绍在展会期间隆重推出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按认购书的约定赠送其天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在于对于楼宇天台的所有权以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承诺方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双方当事人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不够准确。双方都误认为楼宇天台的权属归于个别购房者,而不知真正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为了避免这类纠纷,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确定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武器,向开发商主张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开发商履行其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公开作出的可视为要约性质的合法有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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