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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处理预售方逾期交房2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佟某在A市B区买了一套总价70万、112平方米的三房单位准备结婚用。2004年10月,他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交楼时间为2005年1月5日,合同对于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逾期交楼的,自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2005年1月5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2005年1月1日,佟某收到了开发商寄来的收楼通知书,通知他们2005年1月5日按时收楼。收楼日,佟某来到小区,但是他们发现小区的园林还是杂乱的工地状况,自己购买的房子也存在下水道堵塞、电路不通、煤气尚未安装等问题,根本不具备入住的条件。于是佟某拒绝收楼。一直到2005年5月12日,在房屋质量问题得到解决而且开发商提供了相关可交楼凭证时,佟某才办理了收楼手续。
佟某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开发商则以已经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日将房屋交付佟某使用,以其一直拒绝收楼为理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开发商逾期交楼一般会出现三种情况:1.如果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2.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更应由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3.如果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则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佟某遇到的情况属于第一种。开发商虽然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日内通知了佟某收楼,但其提供的房子达不到交楼标准,佟某可以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购房者不仅要增强维权意识,更应该注意维权的手段和方法,这个时候证据保全工作,如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技术手段就显得非常重要。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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