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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不可抗力作为迟延交楼的抗辩理由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在广州某大型地下商场,迟延交付商铺给购房者长达一年之久。购房的购房者当然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但是,开发商指出该工程由于是地下的工程,除了商场部分,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人防工程,由于现在政府要求的人防工程的施工标准提高了,开发商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设计,所以迟延交楼。另外,开发商还提交了广州在上一年度的气象情况,指出暴雨也导致施工的迟延,也是不可抗力。开发商的理由成立吗?
《民法通则》第153条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该发展商不能证明暴雨导致水灾等自然灾害是不可克服的,虽然下暴雨有影响,但一方面施工遇见暴雨天是可以预见的,而且也可以克服。
至于由于政府要求的人防工程的施工标准提高了,首先这并非客观情况,应该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如果是政府的无理要求或额外要求,相关损失发展商应该向政府要求补偿。如果政府没有问题,这只能证明当初开发商的设计就有问题,而且在商品房合同中也没有任何涉及人防工程的问题,所以人防工程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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