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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设计,购房者是否可拒绝收楼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子悦在某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套房屋有两个半封闭式阳台。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收到规划部门的通知,对街阳台必须改为封闭阳台,子悦所购买的该花园同一单元号的房屋必须把半封闭式阳台改为封闭式阳台,面积因此增大了不少,发展商要求增加房款,并提出改变设计是政府行为,子悦不能够退房和享受超过3%面积不需要补面积的合同条件。
笔者认为政府规划部分既然要求发展商进行整改,那就是他原来的设计就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现在只是纠正,当然不能说是政府行为。这样就要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此次购房中,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子悦向法院提出退房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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