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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买房无法过户告中介判赔偿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16

  
  外籍买房未提供相关资料 无法过户告中介判赔偿
  一外籍人士买房因中介没有向房屋交易所提供其一年以上在沪劳动合同,致使无法过户遇经济损失,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上海爱家房屋租赁置换公司补偿原告邹娱人民币6000元。
  邹姐和美籍华人的邹娱(化名)是姐妹关系,2007年8月,姐妹俩一起通过上海爱家房屋租赁置换公司,购买位于市区一套三室户的二手住房。2007年9月,妹妹邹娱委托姐姐邹姐与爱家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经该公司介绍与卖房人俞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买方委托居间买受上海某区一房屋,成交价95万元,买卖双方税费自理,俞先生于2007年10月25日前腾出房屋并与买方进行验收交接,2007年12月30日前双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付款协议又约定,邹娱及邹姐于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将部分房款人民币30万元直接支付给俞先生,待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邹娱、邹姐为权利人的该房屋《上海市房屋产权证》,且双方进行交接并办理物业过户手续当日,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邹姐和邹娱向该房屋租赁置换公司缴了中介服务费人民币9500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邹娱是外籍人士,在上海购房因其不能提供在沪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居住证明,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不能交易。因此,在2007年底邹娱也没有支付剩余房款。由于爱家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使邹姐与邹娱买房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拖延了买房交易时间。此后,邹娱要求爱家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因协商未成邹姐起诉至法院,要求爱家公司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9500元并赔偿服务费9500元。
  爱家公司认为,在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时,已告知原告外籍人士在上海购房的相关规定,且该规定系公示性文件原告作为买方自身也应当有所了解;在原告与俞先生的房屋买卖关系中,被告作为居间人承担的仅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过户而产生的纠纷与其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居间活动中,虽然未能及时告知原告外籍人员在沪购房需要提供在沪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其自身也应当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风险有所了解。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法院酌定被告在收取居间报酬的范围内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胡卫国)外籍买房未提供相关资料 无法过户告中介判赔偿
  一外籍人士买房因中介没有向房屋交易所提供其一年以上在沪劳动合同,致使无法过户遇经济损失,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上海爱家房屋租赁置换公司补偿原告邹娱人民币6000元。
  邹姐和美籍华人的邹娱(化名)是姐妹关系,2007年8月,姐妹俩一起通过上海爱家房屋租赁置换公司,购买位于市区一套三室户的二手住房。2007年9月,妹妹邹娱委托姐姐邹姐与爱家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经该公司介绍与卖房人俞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买方委托居间买受上海某区一房屋,成交价95万元,买卖双方税费自理,俞先生于2007年10月25日前腾出房屋并与买方进行验收交接,2007年12月30日前双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付款协议又约定,邹娱及邹姐于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将部分房款人民币30万元直接支付给俞先生,待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邹娱、邹姐为权利人的该房屋《上海市房屋产权证》,且双方进行交接并办理物业过户手续当日,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邹姐和邹娱向该房屋租赁置换公司缴了中介服务费人民币9500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邹娱是外籍人士,在上海购房因其不能提供在沪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居住证明,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不能交易。因此,在2007年底邹娱也没有支付剩余房款。由于爱家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使邹姐与邹娱买房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拖延了买房交易时间。此后,邹娱要求爱家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因协商未成邹姐起诉至法院,要求爱家公司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9500元并赔偿服务费9500元。
  爱家公司认为,在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时,已告知原告外籍人士在上海购房的相关规定,且该规定系公示性文件原告作为买方自身也应当有所了解;在原告与俞先生的房屋买卖关系中,被告作为居间人承担的仅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过户而产生的纠纷与其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居间活动中,虽然未能及时告知原告外籍人员在沪购房需要提供在沪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其自身也应当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风险有所了解。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法院酌定被告在收取居间报酬的范围内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胡卫国)
  外籍买房未提供相关资料 无法过户告中介判赔偿
  一外籍人士买房因中介没有向房屋交易所提供其一年以上在沪劳动合同,致使无法过户遇经济损失,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上海爱家房屋租赁置换公司补偿原告邹娱人民币6000元。
  邹姐和美籍华人的邹娱(化名)是姐妹关系,2007年8月,姐妹俩一起通过上海爱家房屋租赁置换公司,购买位于市区一套三室户的二手住房。2007年9月,妹妹邹娱委托姐姐邹姐与爱家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经该公司介绍与卖房人俞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买方委托居间买受上海某区一房屋,成交价95万元,买卖双方税费自理,俞先生于2007年10月25日前腾出房屋并与买方进行验收交接,2007年12月30日前双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付款协议又约定,邹娱及邹姐于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将部分房款人民币30万元直接支付给俞先生,待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邹娱、邹姐为权利人的该房屋《上海市房屋产权证》,且双方进行交接并办理物业过户手续当日,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邹姐和邹娱向该房屋租赁置换公司缴了中介服务费人民币9500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邹娱是外籍人士,在上海购房因其不能提供在沪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居住证明,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不能交易。因此,在2007年底邹娱也没有支付剩余房款。由于爱家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使邹姐与邹娱买房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拖延了买房交易时间。此后,邹娱要求爱家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因协商未成邹姐起诉至法院,要求爱家公司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9500元并赔偿服务费9500元。
  爱家公司认为,在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时,已告知原告外籍人士在上海购房的相关规定,且该规定系公示性文件原告作为买方自身也应当有所了解;在原告与俞先生的房屋买卖关系中,被告作为居间人承担的仅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过户而产生的纠纷与其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居间活动中,虽然未能及时告知原告外籍人员在沪购房需要提供在沪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其自身也应当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风险有所了解。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法院酌定被告在收取居间报酬的范围内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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