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多年后老宅才拆迁,回迁安置房算不算他的遗产?母亲和弟弟主张安置房系母亲以被安置人身份另行取得、不属遗产,长子却要求分割——法院如何认定?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母亲一方的观点:安置房不属父亲遗产,遗产范围仅限拆迁补偿中的重置成新价份额,两个儿子各继承六分之一,母亲限期给付。
案情介绍
刘老先生与赵秀英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刘建平、次子刘建军。刘老先生于1997年去世,未留遗嘱。2009年,赵秀英名下老宅被拆迁,赵秀英作为被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与回迁安置协议,取得三套安置房,其中一套于2020年登记至赵秀英名下。刘建平起诉,请求分割登记在赵秀英名下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并对售房款、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赵秀英、刘建军辩称,安置房系赵秀英单独取得,不属遗产。
刘建平主张,老宅系父母婚姻期间共同建设,父亲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保留至拆迁利益中,安置房应包含父亲份额。赵秀英、刘建军则主张,宅基地系村里奖励给赵秀英个人,房屋由赵秀英出资建造;拆迁时刘老先生已去世,其并非被安置人,安置房与补偿款均不包含其份额;并主张刘建平起诉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法院查明:拆迁档案载明被拆迁人为赵秀英,实际居住人口一人;回迁安置协议载明被安置人为赵秀英;一套安置房曾以十八万五千元出售,另一套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老先生去世后,其并非拆迁被安置人,回迁安置房系赵秀英另行购买取得,不属刘老先生遗产;拆迁补偿中的区位补偿价、搬家补助、周转补助均基于拆迁时赵秀英的权利确定,亦不包含刘老先生份额。宅基地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相应房屋重置成新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刘老先生份额应作遗产分割。遗产未分割且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据此,法院判令赵秀英限期向刘建平、刘建军各支付重置成新价份额四万九千五百六十元五角。
律师评析
被继承人去世后发生的拆迁,安置对象、补偿项目的性质直接影响遗产范围:以被安置人身份取得的安置房不属于遗产,仅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重置部分可以继承。从实务处理的角度看,拆迁利益中哪些属于遗产、哪些属于被安置人个人权益,要依据拆迁档案、安置协议逐项甄别。遗产未分割即不适用诉讼时效,继承人无需担心起诉过晚。本案中,安置身份清晰、补偿项目分明,正是遗产范围准确认定的关键。
老宅拆迁本是好事,一旦涉及已故亲人的份额,安置房归属便容易起争议。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拆迁安置房权属与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熟悉安置房指标来源、被安置人口认定与家庭内部分配的处理规则。他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对北京各区拆迁安置政策与产权登记流程有长期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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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