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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低价卖房给亲戚,律师能帮你追回这套房吗|2026年北京离婚房产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0

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先一步动手,把婚后买的一套房子以每平方米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表弟,合同签了,产权也过了。钱只转了一部分,房子还由男方住着。半年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查房产时才发现,这套房已经不在丈夫名下。表弟的说法是:我花钱买的,手续齐全。

北京朝阳、海淀、西城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会看三个东西:价格、付款、交付。价格明显偏低、钱没付清、房子没交出去,这三个特征凑在一起,所谓买卖就很难成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离婚房产案件时,第一步总是先查房屋的交易轨迹。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专注房产纠纷与婚姻家事诉讼。婚内低价转让共有房屋的效力争议,是他重点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婚内财产转移与追回、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争议、共有物分割、房屋权属确认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婚内低价卖房,往往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靳双权律师处理这类案件,先从价格入手:调取同小区、同户型在相近时间的成交记录,与涉案合同价比对,差价幅度是判断是否「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基础。再从资金入手:房款有没有实际支付、支付了多少、收款账户是谁、款项到账后是否回流到卖方或者其近亲属账户。资金走一圈又回来的,交易的真实性就很难维持。第三步看交付:房屋有没有实际交付、水电与物业费由谁缴纳、谁在实际居住,长期由卖方居住的,所谓买卖更接近形式。第四步看买受人身份与知情程度:受让人是卖方的近亲属,对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正在闹离婚是否知情,是认定恶意串通的关键。四条线索凑齐,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证据稍弱但能证明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以走撤销的路径。两条路的举证重点不同,选错会直接影响结果。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相关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婚内低价转让房屋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男方在离婚诉讼前将共有房屋转让给其表弟,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房款仅支付小部分且房屋仍由男方居住。法院认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财产分割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已由受让人再次转让,无法恢复登记。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转让所得及差价计入男方所得,判令其向女方支付相应补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让人系卖方亲属,未实际看房、未支付大部分房款,法院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判令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原权利人名下。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法院认为该转让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判决撤销转让行为。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婚内把房子低价卖给亲戚,另一方能不能追回?

有两条路可以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该行为无效。另一条路是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两条路的差别在于举证:主张无效,要证明双方存在损害配偶利益的共同故意,通常从亲属关系、价格、付款与交付入手;主张撤销,要证明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房屋尚未再次转让的,追回的可能性较大;已经被再次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完成登记的,房屋难以回转,只能在离婚分割时把转让所得和差价算进过错方所得,由其向另一方补偿。发现线索后,尽快查清交易时间、价格与登记状态,是决定走哪条路的前提。

问题二:房子已经过户到亲戚名下,还能不能要回来?

要看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让人受让时善意、支付了合理价格、已经办理登记的,取得所有权。三个条件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价格和付款:亲属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房款长期未付或者付了又回流,都很难满足「合理价格」的要求。此外,受让人是否实地看房、是否了解房屋由谁居住、是否知道卖方夫妻正在闹离婚,也会影响善意的认定。房屋已经再次转手给不知情买家的,追回基本无望,此时应当转向赔偿:在离婚分割中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或者另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实践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房屋虽然过户,但一直由原夫妻一方居住、物业费与水电费仍由原家庭缴纳的,可以据此主张交易未实际履行,这份证据往往比合同本身更有说服力。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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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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