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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测算方法和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以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即农业收益为基础的年产值倍数进行测算的。把农业用地亩产值作为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唯一因素,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现行立法中有关规定的延续和背景上来看,1982年我国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突出了征地的强制性;1986年这一条例上升为法律,但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方面的许多条款未作修改;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虽然曾经考虑到修改征地补偿办法,但由于没有完善的理论基础和成熟的经验,无法拿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案来替代,因而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同时,仍沿用了按亩产值倍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做法。这就使得整个征地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价值已经脱离了单纯的农业产值,而与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经济发达程度有着密切关系。由于土地用途不同,土地收益高低相差巨大,在有的地区,从事工业开发用地的收益可达到农业用地的数百倍,从事第三产业开发用地的收益甚至可达农业用地的数千倍。现行征地补偿中没有充分考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和重要社会保障的价值,更没有考虑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现行征地补偿测算方法已不能体现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特别是在土地利用方式、种植制度、市场情况等不确定的条件下,难以准确地反映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按原用途进行补偿,被征地农民难以分享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带来的增值,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无法体现公平原则。实际工作中,由于年产值不确定,倍数标准不统一,地方政府往往在法定范围内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在征地安置方面,地方政府大多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由于农民自身条件有限,缺乏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失去土地后,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困难或就业质量过低、无法获得新的收入来源或收入过低的情况下,陷入贫困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因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巨大差异下,农民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并因此而聚众上访、阻挠征地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整个社会统一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不断缩小城乡差距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给被征地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征地补偿应当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社会保障问题,结合土地的区位等因素,采取综合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当前,征地补偿测算制度正在进行改革,主要是通过推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方式来解决同地不同价和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问题。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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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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