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各国征地补偿制度对比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征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述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日益明显。2004年以来,国务院通过颁布文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补充和完善,在征地补偿中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并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随着《物权法》的公布实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正式列入征地补偿法定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权利作为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从而为其在征地补偿中作为补偿对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是指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相关权利人损失的补偿,广义的征地补偿,既包括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补偿,也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建设,征地补偿的标准、范围、方式,以及纠纷处理等都通过立法作了详细规定,尽可能地体现公平、效率、平等的原则。
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方面,大致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补偿,即作为土地所有权价值实现的土地经济补偿;二是间接补偿,主要是对因征收土地行为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包括:因征收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的损失、被征收土地上经营者的损失等。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例如:
美国财产法规定,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以及因征收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
英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1)土地(包括建筑物)补偿,其标准为公开市场土地价格;(2)残余地分割或损害补偿,其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害;(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
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损失的补偿,其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日本的征地补偿,包括少数残存者的补偿(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离职者的补偿(对因土地征用造成业主失业损失的补偿)、事业损失补偿(对公共事业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对经济和生活损失等的补偿),在补偿方式上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等方式。
新加坡土地补偿的项目,包括测量土地、印花税及其他所需要合理的费用等。在我国台湾地区,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地价补偿、佃农补偿、土地改良物补偿、迁移费补偿、营业损失补偿及接连地补偿等;在补偿方式上,包括发给土地债券、搭发公营事业股票和置换其他土地等方式作为金钱补偿的补充。#p#分页标题#e#
在土地补偿标准的测算方面,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市场价格为基础测算方法,通过规范的价格评估公平确定,使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政府行为而受到实质损害。
在我国法律中,目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仍沿用80年代确立的原用途下的产值倍数法,征地补偿价格整体偏低。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征地而带来的生产、生活上的问题,中央有关文件已开始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失地农民安置途径等方面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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