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内容和对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征地补偿内容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
1.直接补偿。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到2004年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征地补偿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依据《宪法》和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征地补偿费用方面,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这一规定与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内容相比,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一项。这一新规定,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突出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2.间接补偿。在征地过程中,除补偿上述直接损失外,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其他方面损失的,也要进行补偿,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间接损失。这在一些地方的征地补偿实践中已经明确,例如:2003年6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2007年12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规定,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二、征地补偿对象
《物权法》第121条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在法律上将征收补偿费的受益主体范围,由传统的所有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按照《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范围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今后在征地过程中,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除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外,征地行为所涉及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都将可能成为征地补偿的对象和请求主体。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