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拆迁补偿 > 补偿标准 >

征地补偿内容和对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征地补偿内容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
1.直接补偿。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到2004年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征地补偿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依据《宪法》和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征地补偿费用方面,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这一规定与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内容相比,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一项。这一新规定,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突出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2.间接补偿。在征地过程中,除补偿上述直接损失外,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其他方面损失的,也要进行补偿,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间接损失。这在一些地方的征地补偿实践中已经明确,例如:2003年6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2007年12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规定,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二、征地补偿对象
 《物权法》第121条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在法律上将征收补偿费的受益主体范围,由传统的所有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按照《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范围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今后在征地过程中,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除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外,征地行为所涉及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都将可能成为征地补偿的对象和请求主体。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下一篇:征地补偿标准及其变化趋势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