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征地补偿的支付额度、方式和时间上作出了明确规定。
1.在支付时间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在支付额度上,应当是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支付,而不是分期分批支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全额”支付征地的各项费用;《物权法》规定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因此,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3.在支付方式上,应当是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在一些地方,也通过规范性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2007年2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做好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通过银行或者信用社,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不得通过其他环节和渠道发放。
4.在制度保障上,为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各地建立了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应将预计需要征地补偿款存入专户。例如:2005年8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附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的证明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因此,在今后的土地征收实践中,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将是征收土地行为的一个法定要件,那些补偿不到位、先用地后补偿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农民有权依法抵制非法征地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