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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基本原则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1.补偿标准以法定为主,适当增加为辅。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同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规定了在征地补偿标准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能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可以增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补偿原则方面明确提出了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并要求征地补偿考虑社会保障因素;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费用,国有土地出让金首先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3.征地补偿未落实无权强行使用土地。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这一原则成为实践中保障征地补偿措施能够真正落实的重要手段。为落实上述政策,各地在立法中,也纷纷将上述规定予以明确下来,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江苏省南通市规定,用地单位征地前必须将全部征地款先行存人征地资金专户,对征地费用未足额缴入专户的地块,不予报批。因此,2004年10月以后,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费用不落实的,将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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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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