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 案件点评 >

共有房产公证 一方卖房可起诉追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02

  
 推荐阅读:
  房产赠与公证的法律常识
  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房产公证法律常识
  “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变化很大。不动产的价值高了、数量也大了。”成都蜀都公证处信息服务中心副主任邢莹说,财产中最重要的是房子,随着房子总价的提高,从大约3年前开始做夫妻财产公证的人越来越多。“正是由于财产价值提高,其中又涉及双方家庭的大笔支出,所以公证划分后显得更为理性。”她说,婚前财产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夫妻间赠与公证等,都属于夫妻财产公证的范畴。但从办理的情况来看,涉及最多的还是房子、车子等。
  【公证员说】现在所做的夫妻财产公证在新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界定,不需再通过公证固定。“今后进行公证的,不是约定财产是不是归自己,而是夫妻俩想不想把各自的财产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邢莹说,目前反映在公证项目的数量上,增幅并不明显。但打入公证处热线进行夫妻财产公证咨询的人多了。“之前进行相关咨询的两三天一个,多的时候一天两三个,从19日开始明显增多,平均每天都有七八个电话左右,23日更有10个热线咨询。”邢莹预计,再过一段时间,增长就会在办理公证数量上有直接的反应。
  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律政公证处、成都公证处、成华区公证处等其他公证处了解到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其中,一些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公证的数量已开始小幅增加。
  【公证员说】公证能起到最好作用的是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子方面,可以写个公证书,证明给了孩子多少钱,同时保留银行资金转账的证明。
  特别提醒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财产转移
  最好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种公证不是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的,主要解决的就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但还有几项事宜需要注意。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财产约定将属于一方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不去房管局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房屋产权登记并无变化,对外公示该房产仍为一人所有。因此,房产所有者一方仍可以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此时,另一方可以拿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向法院起诉配偶追偿。“因为民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签订的约定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效力应得到法院认可。”邢莹说。但是,需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
  当然,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财产转移,“防患于未然”,在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按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等),最有保障。
  此外,公证员也提醒,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一
  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前办公证赠与妻子
  武先生和黄女士本是一对让人羡慕的夫妻。两人都不到30岁,有稳定的工作。婚前,武先生的父母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论及婚嫁时,黄女士家人提出,要求武家再买一套新房,但由于武家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十多万元的首付款由黄女士家支付。“他说首付款算是向我父母借的。”黄女士说,当时已经结婚了,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
  最近,武先生提出了离婚,要把新房子留给妻子。但黄女士还是不放心,最后两人去办理了公证,武先生自愿放弃自己在该房产中的份额,赠与黄女士。
  案例二
  丈夫名下两套房产公证约定为夫妻共有
  23日,陈先生夫妇来到成都蜀都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陈先生夫妇都是70后,夫妻俩约定,陈先生名下所有的两套房产都为夫妻共有,公证员现场进行了公证。公证员说,夫妻两人没有太多异议,看样子是之前已商量好的。“房子虽然是他买的,但我有时也参与还贷。”陈妻表示,如果按新的司法解释来划分,这套房子跟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于情于理她都无法接受。陈先生顾及到妻子的情绪,提出两人做个夫妻财产约定,让她吃颗“定心丸”。
 
  以下是网站介绍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创建,专门为北京及全国各地客户提供土地权属、房屋买卖、继承、离婚、建设工程等方面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教学服务。靳律师所带领的“安居律师”团队由多名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组成,对房地产法律理论有系统研究(包括二手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购公房、央产房、物权保护、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析产、确权、无权代理等专业领域),对房地产诉讼有丰富的经验。有能力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
欢迎来电咨询,靳律师接待电话:134 260 37149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 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处分房产的遗嘱建议公证

下一篇:购买转让期房即使公证也有风险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