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原告诉称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将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余款按约定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贷款支付。被告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原告委托某公司办理评估手续。但后来被告无理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协助公司办理评估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只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意向,是订约合同,有许多需要商定的条款都是空白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并未形成合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还与某公司签订了《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此后,涉案房屋未能进行评估,合同亦未能继续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房屋交易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有义务支付未付房款,被告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亦有义务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关于合同是否解除问题,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当该《补充协议》内容与其他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本协议为准,因此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条款确定首付款支付时间,即原告应当在评估报告下发之日支付首付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评估报告至今未能做出,尚不具备支付首付款的条件,故被告主张因原告不支付首付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能成立,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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