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地产律师提醒谨慎购买安置房资格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原告的姑妈白某住址拆迁,获得货币补偿及购房优惠,为此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定金欲购买位于丰台区某房屋。后白某不愿购买,经考虑后同意将此购房优惠转给原告,并由原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与白某签订了协议,办理了准住证等相关手续。并在购房发票上补写了原告名字。之后:被告白某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为由,将原告身份证材料、购房发票取走。后来,原告索要房产证,才得知购房发票的名字被改成白某,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原告主张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白某和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白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白某主张他们是被拆迁人,也是合法的购房人。虽然有过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购买的意愿,后又收回改由白某自己购买。房屋交付后,白某长期居住并收益,现已经1 2年之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白某为被安置人,由此获得向房产公司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资格。白某与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书》认定购买该房,并交纳定金600元,后又持购房发票与公司签订住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白某因拆迁获得的定向安置房,某公司与之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所签合同合法有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该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虽然白某有将房屋资格转给原告的意愿,并由原告交纳了购房款,但原告不是被安置人,某公司亦未与之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原告对此仅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依法驳回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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