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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地产律师代理的公房租赁合同无效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11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诉称:刘某与李某2008年8月2 2日签订位于西城区藕芽胡同*号平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月租金1 1 0 0元,租金交付方式为交三押一,后双方又补充约定租金交付方式为一月一付。但是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李某反悔,并于1 0月2号开始多次到刘某租住的房屋捣乱,断电断水,使刘某经常无法正常居住,刘某只能在旅店过夜,刘某在此期间总共支出的住旅店费用为2 9 7 0元。李某看刘某拿她没办法,愈加猖狂,并在2 0 0 9年1月2号在刘某不在家时撬开刘某家门并反锁,使刘某无法入家休息,只能在旅店过夜,2 0 0 9年1月4号李某再次撬开刘某家门并反锁,使刘某现只能在旅店住宿,况且李某现在已把刘某所有家用搬到自己家,致使刘某根本无法居住。刘某房租已交至2009年3月2 2日,但由于李某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李某退还刘某2 0 0 9年1月4日至3月2 2日的房屋租金2 8 6 0元;李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 9 7 0元,李某返还刘某押金1 1 0 0元,李某返还刘某现在租赁房屋内的财产。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藕芽胡同*号院内部分房产系公有住房,由李某之女程某承租。2 0 08年8月2 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承租北京市西城区藕芽胡同*号院内程某使用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 0 0 8年8月2 2日至2 0 0 9年8月2 1日,共1 2个月。房屋租金每月1 1 0 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合同签订后,刘某居住在该房屋内。
      根据李某此前到庭的陈述,及中介业务人员桂某的书面证词查明,在合同签订后,刘某交纳了房屋租金3 3 0 0元,过了一个月又交了1 1 0 0元,此后又交付了1 0 0 0元,共计5 4 0 0元。因同院邻居反映,刘某入住后扰民,李某多次与刘某联系,但无法联系到刘某及其家属,在2 0 0 9年春节前,李某将房屋收回,并将门锁更换。
      庭审前,李某提供了收条,内容为“李某已将刘某全部东西付给刘某”,收条有刘某签字。刘某表示收条的姓名是她签的,但签字以后,李某并未将所有的物品归还给刘某。刘某出示的住宿费发票显示,在2 0 0 9年1月2 8日以后,刘某在北京的旅馆内住宿支付一定的住宿费用。
       刘某要求李某退还2 0 09年1月4日至2 0 0 9年3月2 2日的房屋租金,未向法院出示已支付该期间租金的证据,刘某要求李某返还该租赁房屋内的财物,未出示尚有部分物品在李某处的证据。
       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刘某出示的公有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收条、住宿费发票、李某的谈话笔录、桂某的证词、相关卷宗材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定:程某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藕芽胡同7号,系公有住房。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不得转租、转借以及变相出卖使用权。故李某将公有房屋通过第三人出租给刘某,获取租金利益的行为,违反约定,损害公共利益,合同应视为无效。但刘某已实际使用房屋期间,应支付合理的房屋使用费。
       根据李某以及第三人的业务员桂某的陈述,刘某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共计5 4 0 0元,相当于5个月的租金,与刘某实际占用房屋的期限相等。刘某要求李某返还2 0 09年1月至3月的租金,未出示已给付李某相应租期租金的证据,故刘某要求李某退还押金、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李某出示的收条可知,刘某已经将房屋内的物品取走,刘某称现在屋内仍有部分财物,未出示相应证据,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略。欢迎光临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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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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