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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支付相关费用,是当前征地补偿制度的新趋势。这不仅是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缩小工农、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农民分享改革成果的需要。据统计,截至2008年初,全国已有20多个省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1000多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
 
(一)法律规定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
 1.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3.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4. 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
5.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
2007年4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人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p#分页标题#e#
 
(四)地方规定
 截至2008年5月,山东、安徽、广东、浙江、吉林、甘肃、河北、海南、四川、天津、江苏、广西、陕西、湖北、山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专门规定,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加入社会保障的标准、方式和费用来源。
1. 2004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自批准征地之月起,转非劳动力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转非劳动力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统一规定。
2. 2005年4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等办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
 
3. 2005年7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4. 2005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
5. 2006年2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人员采取一次性缴费办法,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6. 2006年6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7. 2007年1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专项储备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筹集管理工作,于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p#分页标题#e#
8. 2007年3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010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个人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30010,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2001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出资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50%,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各市、县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不足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
9. 2007年9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本人可自愿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机构凭当地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从2007年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政府承担的资金要及时到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
10. 2007年9月24日,山西省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保障标准。2008年5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因征地而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城乡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1. 2008年4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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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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