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2004年以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在1998年国务院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有规定,但也是原则性的。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这一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征地程序必不可少的步骤。
(一)社会保障的范围
从现行规定来看,征地中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二是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对此,各地从便于操作方面规定了更为详尽的范围,例如:广东省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成为城市居民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的1/3的人员。安徽省规定,社会保障的对象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养老保障适用于被依法征收土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浙江义乌市规定,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要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因此,被征地农民能否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首先应看地方的具体规定,但是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低于国家规定的除外。
(二)社会保障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文件及地方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四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1.养老保险。从各地规定来看,养老保险的重点对象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已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都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对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实行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其建立个人专用账户,按年龄段不同一次性或分批缴足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政府、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一并记入个人专用账户;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或在校学生(通常为未满16周岁),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净补助费,当其达到劳动年龄或学校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养老保障的年龄段,各地规定有所差别,如辽宁省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广东等地规定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实行养老补助政策。
2.医疗保险。根据现行规定,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在操作上,一般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来确定所纳入的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p#分页标题#e#
3.就业保障。由于被征地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被征地常常伴随着失业,因此,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从现行规定及实践操作来看,失业保险对象应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组织开展就业培训,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的同时做出就业安排,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达到养老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年龄线以上的保障待遇。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的地方还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例如: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时,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发放最长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低保政策;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就业优惠证”制度,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等。
4.最低生活保障。建立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是征地工作的需要,也是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不是全部被征地农民,而是被征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例如:年龄较大、体力较弱的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这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根据现行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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