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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与分配对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
目前各地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方面做法不统一。在分配比例上,有的是一次性全部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只分配一小部分;在分配标准上,有的是按人口发放,有的是按承包土地面积发放。由于不同的分配标准会影响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因此,分配标准在实践中经常成为产生纠纷的焦点。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考虑以下因素:
 
1.支付给农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部分配还是部分分配,分配的比例和数额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目前,对于这类纠纷,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对于按人口分配还是按承包土地面积分配的问题,首先应看征地过程中是否对承包经营权给予了合理补偿。如果承包经营权未进行单独补偿,承包土地征收后也未进行土地调整,那么在分配标准上应当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补偿,在分配数额上应适当向其倾斜,而不能按人口平均分配;如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进行了调整土地或相应补偿,那么就可以在整个农民集体内按人口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承包经营权补偿后,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仍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分配,因为二者的补偿主体和权利内容是不同的。
3.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但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履行义务的,其补偿标准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确定。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因此,参与征地补偿分配的对象,应?与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被征地农民集体的成员资格;(2)成员资格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前取得,即应当是在征地方案公告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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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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