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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承包土地、承包地交回后能否参与征地补偿分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在新户籍所在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能否参与征地补偿分配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长期而稳定的,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迁移户籍,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以前,在原居住地仍保留承包地。如果其保留的承包地被征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在新户籍所在地,土地征收时,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那么就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但是,作为新户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二、承包地交回后是否还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实践中,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只是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能否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应当根据其是否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决定。村民在承包的过程中,放弃土地承包权之后,只要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就仍有权取得承包地。因此,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后,只要不存在因工作、婚姻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则仍享有土地补偿的分配权。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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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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